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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沁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志义申请执行司团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义,司团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沁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义,男。被执行人司团营,男。王志义申请执行司团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司团营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司团营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司团营银行存款18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