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包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金友满申请执行唐立生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2009包执字第00711-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友满,唐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包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金友满。被执行人唐立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8)包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9年8月4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117048.98元,诉讼费110元,执行费1656元,总计118814.98元及逾期利息(以11704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09年6月27日算起至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立生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8814.98元及逾期利息(以11704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09年6月27日算起至给付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〇九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