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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传叶与杨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传叶,杨科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87号原告曹传叶,男,1978年10月5日,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杨科升,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传叶诉被告曹树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传叶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回起诉,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传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传叶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世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