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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谭玉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84号罪犯谭玉风,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玉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对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6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8日交付执行。后该案进入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谭玉风的定罪量刑。该犯于2013年5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玉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玉风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与者,再次减刑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积极缴纳罚金10000元,现财产附加刑已执行完毕。但该犯尚未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义务,亦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有罪犯谭玉风本人的陈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玉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结合其罚金刑执行情况、赔偿被害人损失情况及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玉风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人民陪审员  向其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