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长勤与郑宽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勤,郑宽亮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人:拟稿人:打字:校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289号原告王长勤,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剑,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瑛,女,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宽亮,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井上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青俊,女,西安市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勤与被告郑宽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勤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300元,剩余2300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