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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长勤与郑宽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勤,郑宽亮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人:拟稿人:打字:校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289号原告王长勤,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剑,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瑛,女,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宽亮,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井上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青俊,女,西安市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勤与被告郑宽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勤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300元,剩余2300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