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鹏飞、赵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鹏飞,赵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鹏飞。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莹。上诉人朱鹏飞因与被上诉人赵莹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鹏飞经慎重考虑,自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鹏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鹏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鹏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代理审判员 潘 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姬会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