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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崔金环与周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环,周胜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319号原告崔金环,女,汉族,1962年8月22日生。被告周胜辉,男,汉族。原告崔金环诉被告周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住所地在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桥北路东银鸽新苑,不属于召陵区辖区,故本案召陵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金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