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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唐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签发:拟稿:核稿:安徽省��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兵。申请人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1900051(20473486),出票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铜陵市峰华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铜陵分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