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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继厚申请执行王文学、徐小波、顾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厚,王文学,徐小波,顾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厚,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运输管理处职员,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徐小波,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职员,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被执行人顾文忠,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水利局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4号仲裁裁决,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小波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顾文忠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小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扣留被执行人顾文忠的工资每月700元。三、上述执行财产限额为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飞审 判 员  范廷义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