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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曲明春与荆孝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562号原告曲明春。委托代理人战伟,莱西市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孝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中段。负责人戴学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明春与被告荆孝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明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明春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