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诉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熊敏诉李洋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住郴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郴州市职员,住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650元(含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的收入1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