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执民字第6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张仁飞,张玲瑜,王金华,张仁和,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温执民字第61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俞军。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仁飞。被执行人:张玲瑜。被执行人:王金华。被执行人:张仁和。被执行人:乔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张仁飞、张玲瑜、王金华、张仁和、乔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XX村高裕五金工业公司厂房内的五金模具(配件)、闭门器等存货。2015年8月11日22时03分,蓝振旭(男,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中山S路319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每吨1162元的最高价竞得(共24.24吨,拍卖成交款计28167元),拍卖价款已全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XX村高裕五金工业公司厂房内的五金模具(配件)、闭门器等存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蓝振旭时归买受人蓝振旭所有。所涉运输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蓝振旭自行承担。二、原对该存货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