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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若松与姜振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若松,姜振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436号申请执行人刘若松。被执行人姜振锡。申请执行人刘若松与被执行人姜振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若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振锡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若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振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姜振锡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姜振锡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东陈村油车巷4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7412)一处,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姜振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若松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拍卖房屋前期需垫付相应的评估费和腾空费等费用,但其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垫付,故请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姜振锡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振锡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4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