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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王立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王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王立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503号王洪生,男,1962年09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王立起,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代表人刘大成,系经理被告王立平,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王洪生诉王立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王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因交通鉴定书暂时不能出结果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全部退回。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