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王立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王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王立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503号王洪生,男,1962年09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王立起,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代表人刘大成,系经理被告王立平,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王洪生诉王立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公司、王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因交通鉴定书暂时不能出结果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全部退回。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