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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侯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