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侯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