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卢炳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炳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315号之一被执行人:卢炳其,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追缴卢炳其违法所得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户名为卢炳其的交通银行珠海凤凰支行帐户×××内的人民币307.03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缉私局在侦查卢炳其等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卢炳其在交通银行珠海凤凰支行帐户×××内的人民币307.03元。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缉私局冻结的卢炳其在交通银行珠海凤凰支行帐户×××内的人民币307.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雪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