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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郊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0229.95元(包括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厚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