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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友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友,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石油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759号原告:程友,男。委托代理人:阮平,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石油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友与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