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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闫天平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闫天平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闫天平,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集新,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61号。法定代表人史全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天平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天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天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闫天平负担。审判员  赵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