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汪金钱与冯方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5号原告汪金钱。委托代理人袁绍华,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方超。委托代理人张金鹏,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公司员工。原告汪金钱诉被告冯方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青燕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金钱于2015年8月18日以诉讼主体错误,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金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汪金钱负担。审判员张青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力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