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李某某,住农安县。被告:孙某某,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