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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隋树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隋树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建,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树强。委托代理人赵锋,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树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