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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州英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苏州英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1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英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一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海滨、顾茜菲。被执行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耀宗。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英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苏州英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436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832元、执行费24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州英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