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142号原告邓某某,女,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蒋某某,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