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汤平安与被告易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平安,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348-1号原告汤平安,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易明,男,xx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平安与被告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易明位于岳阳楼区北港办事处凉亭山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原告汤平安自愿用其名下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易明位于岳阳楼区北港办事处凉亭山居委会,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查封原告汤平安名下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号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莉审 判 员 王立炎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