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昌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466997-6。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昌富,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昌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0)台椒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昌富支付代金额670万元及履行80万元违约金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昌富所有的坐落在椒江区腾达新村6号楼一单元501室房屋及车房,但该房产设有抵押,且被本院他案查封,一时难以处理。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昌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徐昌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昌富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