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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法儿、程德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法儿,程德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法儿,男,成年。被告程德财,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法儿、程德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肖 玲人民陪审员  郑剑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