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176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大力诉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85-1号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电工襄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大力电工襄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滦县金马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马学剑,滦县金马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与被告滦县金马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滦县金马公司55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愿以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措施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大力电工襄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滦县金马公司55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