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乡支行与王翠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乡支行,王翠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乡支行被执行人王翠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翠露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翠露的存款30000元至金乡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