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夏芬与张金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夏芬,张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63号申请执行人:张夏芬。被执行人:张金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夏芬与被执行人张金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3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