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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与曹在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曹在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毛得宏,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川,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系该院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被告曹在辉,男,1948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易和,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与被告曹在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在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在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故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本案产生的鉴定费用,由被告垫付并另案在侵权案件中一并解决,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撤回对被告曹在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隆杭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