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三初字第0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三初字第02927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某某,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