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西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陈某,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被告李某,男,1973年7月18日,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张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何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