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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二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九江新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新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422号原告九江新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欣,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青霞,总经理。原告九江新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乐居公司)与被告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荣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乐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文欣、被告荣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青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乐居公司诉称:2013年10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九江新浪乐居网络推广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九江新浪乐居网上对被告旗下西城国际项目进行相关宣传推广,网络推广服务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合同总额为190000元,合同签约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合同款的30%,半年内支付40%,剩余30%合同履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一次付清,逾期付款还需支付款额的20%作为违约金;原告发布被告广告后两日内,被告应填写广告发布确认函并回复原告,逾期确认的视同被告默认原告的广告发布工作已完成。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生效后,原告已严格按合同约定在九江新浪乐居网上对被告旗下西城国际项目进行相关宣传与推广,并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然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190000元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多次口头向被告催讨所欠网络推广服务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律师致函给被告,要求其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与原告联系,协商解决其所欠原告网络推广服务费的问题,但被告收到函后置之不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190000元。被告荣邦公司承认原告新乐居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新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