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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34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康佳电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2)棣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