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铎友与牛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铎友,牛东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陈铎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光华,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东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芳,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铎友诉被告牛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铎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