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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296号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农民,现居本村五道爷庙街19号。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王进村人,定襄县自来水公司职工,现居定襄县东门街广场巷8号。被告梁某某,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北社西村人,农民,现居定襄县东门街广场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燕云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胡凤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巧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