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296号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西关村人,农民,现居本村五道爷庙街19号。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王进村人,定襄县自来水公司职工,现居定襄县东门街广场巷8号。被告梁某某,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定襄县宏道镇北社西村人,农民,现居定襄县东门街广场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燕云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胡凤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巧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