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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乔司镇吴家五金厂与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乔司镇吴家五金厂,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809号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吴家五金厂。法定代表人:许金根。委托代理人:胡中元。委托代理人:朱飞强。被告: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吴家五金厂诉被告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吴家五金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吴家五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吴家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2766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吴家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