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杜一×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一×,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杜一×。法定代理人杜二×(原告之父)。被告张××。原告杜一×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存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一×的法定代理人杜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一×诉称,原告之父杜二×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4日生育原告杜一×,于2014年3月2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杜一×的一切生活费用由其父杜二×一人承担。但是随着物价上涨,考虑原告未来上学及生活的开支逐年增加等情况,故呈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直到原告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2、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杜二×与被告张××于2014年3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女杜一×随男方生活,日后孩子抚育费、医疗费全部由男方承担;2、离婚证一份,证明杜二×与张××于2014年3月20日离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系杜二×与张××之女,出生于2013年12月4日;4、工资清单一份,证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杜二×从2015年4月份开始,因为工作单位的政策,工资降低。被告张××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做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真实有效,被告未提供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诉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杜二×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4日生育原告杜一×,于2014年3月2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女杜一×随男方生活,日后孩子抚育费、医疗费全部由男方承担。2015年4月,因政策调整,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杜二×由X局调整到X队工作,其实发月工资由每月3200元左右降至每月19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庭审陈述、结婚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杜二×与被告张××离婚时约定原告的抚养费全部由其父杜二×担负的情况下,原告是否可以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2、若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则支付的标准是多少。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主张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虽在离婚时原告的父母约定全部抚养费由其父杜二×一人承担,但是原告之父杜二×因工作调整,其月实际收入显著降低,应属于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告应支付抚养费的标准问题,因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辩权利的放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从原告之父工资降低的幅度、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基本生活开支等综合因素考虑,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关于原告在抚养费之外另行要求被告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杜一×抚养费5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被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福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法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