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田喜英与武亚生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喜英,武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保字第00062号申请人田喜英,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鹿泉市。被申请人武亚生,男,1968年11月13日,汉族,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2015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武亚生驾驶着冀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与申请人田喜英在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211088号线杆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田喜英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田喜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武亚生驾驶的冀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田喜英用现金20000元作担保,保全价值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喜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田喜英人民币20000元(已交);二、扣押被申请人武亚生驾驶的冀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