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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代理人石学军,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廷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