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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于清文与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92号原告于清文。被告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福军。原告于清文与被告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