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于清文与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92号原告于清文。被告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福军。原告于清文与被告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