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景丰、丁平与被告吕文超、梁红军、刘成、孙佳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丰,丁平,吕文超,梁红军,刘成,孙佳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周景丰,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原告丁平,女,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吕文超,男,汉族,1994年9月15日生,住双辽市。被告梁红军,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成,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孙佳有,男,汉族,41岁,现住双辽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丰、丁平与被告吕文超、梁红军、刘成、孙佳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丰、丁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景丰、丁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景丰、丁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孔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