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冉隆满与被申请人冉燕,罗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隆满,冉燕,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48号申请人冉隆满,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冉燕,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罗健,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冉隆满因与被申请人冉燕、罗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9345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冉隆满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X号附X号的房屋(XXX房地证2013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冉隆满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冉隆满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34号附1号的房屋(XXX房地证2013字第XXXX**号)。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冉燕、罗健价值293452.7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1987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