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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假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肖维彬犯运输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维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假字第60号罪犯肖维彬,男,194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00年11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0)成铁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维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4月5日交付执行。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6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06)铜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铜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5日本院又作出(2011)铜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再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2015年7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向本院提请假释建议,同年7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提讯了该犯,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同意见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情况有《罪犯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系老年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十四年九个月,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维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金勇审 判 员  向 俊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