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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宁波新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新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新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875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3875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8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