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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才福与李忠江、董贵彬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王才福。被告李忠江。被告董贵彬。被告李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福与被告李忠江、董贵彬、李振江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才福承担。审判员  杨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