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甘开祥与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建桥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开祥,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建桥组,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建桥组。代表人:汪贵友,组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甘开祥与被上诉人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建桥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甘开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杨似友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