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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与赵根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赵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995-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号。诉讼代表人覃慧芳,主任。被执行人赵根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47********)男,194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根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乾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元及利息人民币1873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根生所有的工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9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