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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淑琼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琼,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琼,住广东省揭阳县。委托代理人:吴俊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住所地广州。法定代表人:韦翠坚,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丘坚,该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幸贤,该处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淑琼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因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淑琼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淑琼负担。判后,刘淑琼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道歉,并赔偿上诉人损失5万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被上诉人出具的《公证书》是用人单位唯一举证证明上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证据,也是上诉人在劳动争议案中败诉的依据,故被上诉人的公证行为与上诉人败诉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诉人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出具的《公证书》记载的上网记录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一般的生活经验与常理。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证法》第28条、《公证程序规则》24条的规定,未尽审慎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出具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40397号《公证书》内容除有计算机操作过程外,还有如下文字: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网页(共三十页)均为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职员习某现场操作过程中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segz_lsq”文件数据由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职员习某现场刻录至两张光盘保存,一张经我处封存交由申请人保管,一张留存我处。二审中,上诉人提供本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54号案的庭审笔录,据此主张用人单位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该案的庭审承认《公证书》与事实不符,以此证明被上诉人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本院经审理认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被上诉人申请对其保安系统内的上网记录调取过程进行保全证据。根据被上诉人出具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40397号《公证书》的内容看,公证书记录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调取相关上网记录的过程,证明附件是操作过程取得。由此可见,公证书的附件是电脑操作形成的客观文件。上诉人主张公证书附件内容不真实,与被上诉人公证取证过程没有关联,公证书附件内容真实与否并非被上诉人公证的内容。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公证行为导致其遭受损失,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佐证其主张,上诉人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二审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郭桂芳 来自